哺育母乳的媽咪,經常為了在公共場所找不到哺乳地點而感到苦惱,甚至有在公共場所哺乳被驅趕的經驗,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,並提供哺育母乳婦女無障礙的哺乳環境,台中市衛生局提醒機關負責人,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」已公布實施,請再次自我檢視是否依規設置哺集乳室(表一),以免受罰。

自99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」,並規範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即(100年11月24日)必須完成設置,該條例規範:具有特定總樓地板面積,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、公營單位及車站、航空站、百貨公司、量販店等,依法都必須設置合乎標準的哺(集)乳室(表二),並應有明顯標示,若未設置或設置無明顯標示或不符標準者,將自100年11月24日依法裁罰(表三)。

台中市目前應設置哺集乳室單位約計162家,已完成九成之設置輔導,其中發現未有明顯標示(例如:大樓樓層表、平面圖、方向指引牌等)居多,且哺集乳室門口皆以育嬰室為標示未符規定,需更正為哺集乳室,其次為未裝置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、及可由內部上鎖之門及洗手設備等缺失。

哺餵母乳有助於提升嬰兒健康及親子關係,為了培育優質下一代,衛生局期待特定公共場所能支持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」,共同營造親善母乳哺育環境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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